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2026年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第三批)
【发布日期: 2026-06-24 】  【来源:煤矿安全监察处】  【阅读次数:2746

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梳理了2026年第三批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瓦斯漏检

2026年5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盐边县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瓦斯检查存在漏检且进行作业。该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企业存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瓦斯巡检制度执行虚化,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2:超定员组织生产

2026年5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荣县某煤矿开展远程监察时,发现该矿某综掘工作面超定员组织生产。该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矿井安全管理缺位、关键岗位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日常劳动组织有短板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第六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3:测风记录造假

2026年5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旺苍县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测风员测风记录造假。该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矿井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一通三防”管理责任悬空,对瓦斯集聚、人员窒息等风险认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对煤矿警告并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4:瓦斯假检

2026年5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瓦检员在采煤工作面及上隅角瓦斯检查中存在假检。该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该矿管理人员和瓦斯检查工安全意识淡薄,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瓦斯假检可能引发的瓦斯窒息、爆炸等问题认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5:通风系统不可靠

2026年5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会同乐山市煤矿监管部门对某煤矿开展联合执法时,发现该矿通风系统不可靠且仍然组织生产。该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矿井安全生产理念不牢、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