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非煤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梳理了2026年第二批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现拟予以公布。
一、露天矿山“安全链条失守”案
(一)案件事实
2026年3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某露天矿山监察执法时,发现排土场无设计、实际堆排范围超设计,距住户仅65m,且未修筑截排水设施(该隐患自2024年9月检查发现后长期未整改);未按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多处边坡垮塌、台阶破坏、形成危险堆积体;人为形成凹陷坑,且未配套建设防洪排洪设施;第一级清扫平台实际宽度仅5m,低于设计要求8m;山体破碎、边坡成型差,仍违规开展大规模爆破作业;矿区5家外包作业单位,多数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主要负责人已调离且未重新任命,矿山未配备五职矿长及专职技术人员;地质地形图图例、图签、审批程序不合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未探明采空区、溶洞等隐患。反映出该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生产轻安全思想严重。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部分第(三)、(八)(十)(十一)(十二)条描述,被认定存在多项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矿山安全设计规范。监察组现场依法处置并移送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对该矿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全面停产整改。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露天矿山“多链条失守、多隐患叠加”违法案例,集中暴露出该企业安全红线意识淡薄、开采秩序严重违规、现场管理严重失控、安全管理体系崩溃、安全技术能力不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悬空、漠视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问题。此类露天矿山重大隐患叠加,风险传导性强、事故后果严重,是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打击对象,必须从严查处、彻底整改。
(三)普法要点
1.必须全面压实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不得缺位,必须配齐五职矿长、专职技术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严禁“以包代管”,将外包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责任。
2.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露天矿山排土场、截排水、防洪排水、清扫平台等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设计施工并保持完好;开采顺序、边坡治理、爆破作业必须遵守规范,严禁违规作业、冒险蛮干。
3.隐患整改必须闭环管理。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复查销号,重大隐患长期不整改将面临停产整顿、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证照、追究刑事责任。
4.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合规。地质地形图、排土场设计、隐患普查报告等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履行审批程序,严禁造假、缺项,确保技术资料指导现场安全管理。
二、办公区违规选址、凹陷开采无防排洪设施案
(一)案件事实
2026年2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某采石场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办公区设置在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凹陷开采未按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水设施等隐患。反映出该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重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矿山安全设计规范。监察组现场依法处置并移送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企业停止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区域办公区使用、限期消除隐患,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露天矿山风险意识缺失、本质安全不达标违法案例,暴露出企业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安全生产底线失守、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的突出问题。此类隐患隐蔽性强、突发性高,一旦发生灾害,易造成群死群伤后果,是露天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整治内容。
(三)普法要点
1.风险辨识必须到位。矿山企业须定期开展地质灾害、水害等风险辨识评估,严禁在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区设置办公区、宿舍等人员集聚场所。
2.安全设施必须依法依规。凹陷露天矿山必须严格按设计配套建设防洪、排洪设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汛期正常运行,防范积水、滑坡事故。
三、矿山外包工程“以包代管”案
(一)案件事实
2026年1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某磷矿开展抽查检查,发现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同一外包单位同时承包两个矿段,仅设1个管理团队,未分设独立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某中段未纳入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在老空区违规残采,未形成正规采场及机械通风系统,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且存在用竹竿支撑炸材等非正规爆破作业;多处废弃巷道和采空区未按要求实施永久封闭;矿区山洪泥石流及三道沟滑坡体威胁未消除,办公区处于高风险区域。监察组针对上述问题,现场下达《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隐患,停用井下设施设备并撤出危险区域人员;要求对多处废弃巷道和采空区实施永久封闭,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作业。同时督促企业在汛期前完成滑坡体治理及办公区搬迁。此外,监察组向属地监管部门发送《安全生产督办函》,督促企业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重大隐患,规范外包管理、安全设施设计等关键环节,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外包管理失控、主体责任悬空的矿山违法案例,集中暴露出企业外包工程“以包代管”、井下作业严重违规、风险治理敷衍了事、安全体系支撑薄弱等方面的系统性失守,问题突出、风险极高、风险传导性强、事故后果严重,是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打击对象,必须从严查处、彻底整改。
(三)普法要点
1.外包管理必须严格规范。矿山企业对外包单位必须落实“五统一”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外包单位跨区域、跨矿段承包的,必须分设独立管理团队、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责任。
2.井下作业必须依规合规。严禁未纳入安全设施设计的区域违规开采,老空区残采、非正规爆破、安全出口不足等均属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彻底整改。
3.风险防控必须闭环到位。矿山企业须常态化开展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险排查,严禁在高风险区域设置办公区、宿舍等人员集聚场所,汛期前必须完成风险治理。
四、矿山监测监控和通信联络系统不合规案
(一)案件事实
2026年4月下旬,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某石英岩矿开展“四不两直”突击检查,查实该矿井下作业人员携带的便携式气体监测仪未开机,二氧化氮报警值违规设置为10ppm,采场回风井一氧化碳传感器故障;回风人行天井供风的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开停传感器;主通风机房、南回风平巷靠采场回风天井处未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反映出该矿监测监控管理失效、通信联络设施缺失。
上述行为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部分第(三十一)条的描述,被认定存在多项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监察组现场依法处置并移送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矿山停产整改并依法对该矿给予经济处罚。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监测监控和通信联络系统失效、设备管理混乱、人员安全管理不规范的矿山重大隐患叠加案件。气体监测设备失效、传感器故障、报警值违规,等于失去安全预警屏障,无法及时发现有毒有害气体超标风险;通信设施缺失,突发情况无法及时联动救援;集中暴露出企业安全链条断裂、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的情况。两项重大隐患叠加,风险极高、后果严重,充分反映企业漠视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必须从严查处、彻底整改。
(三)普法要点
1.监测设备必须完好有效。便携式气体监测仪、各类传感器须正常开机、参数合规、运行稳定,确保有毒有害气体实时监测预警。
2.设备与通信必须合规配置。关键场所和岗位必须设置直通调度室的有线电话,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五、外包工程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与履职不到位案
(一)案件事实
2026年3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某铁矿开展“四不两直”突击检查,查实该矿存在项目部负责人不具备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也无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经理、采矿技术员长期不在岗履职;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非上级法人单位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配备专职地质技术员,机电、测量技术员均为兼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未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行为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部分第(三十二)条的描述,被认定存在多项重大事故隐患,监察组现场依法移送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矿山停产整改并依法对该矿给予经济处罚。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关键岗位人员缺失、资质不符、履职空转、用工混乱的矿山安全管理类重大隐患案件。管理人员资质不达标,从源头导致安全决策和技术管理能力不足,无法有效把控矿山安全风险;技术、安全关键岗位人员长期脱岗,安全技术措施制定、现场安全监督形同虚设,安全管理处于“无人管、不会管”状态;专业技术人员兼职、防治水人员缺失,无法满足水文地质中等类型矿山的风险防控需求,极易引发水害、地质灾害;用工管理不规范,人员责任归属不清,安全责任无法有效落实,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完全失效。此类问题直接导致矿山安全管理失控,风险防控无专业支撑,属于根本性安全隐患,性质恶劣、风险极高。
(三)普法要点
1.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资质合规。矿山项目部负责人须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技术、安全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在岗履职,严禁无证、无资质人员任职。
2.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足额专职配备。水文地质中等类型矿山必须配备专职防治水、地质、机电、测量等技术人员,严禁兼职代岗、缺岗缺位。
3.用工管理必须规范合法。矿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须与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和安全责任,杜绝“借调式”“临时工式”管理。
4.人员履职必须严格到位。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履职,严禁长期脱岗、虚岗,确保安全技术管理和现场监督有效落地。
六、矿山“未按设计支护”“图实不符”案
(一)案件事实
2026年3月2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某磷矿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掘进工作面遇地质褶曲构造,顶板破碎且伴有淋水,现场仅采用管缝式锚杆和局部架棚进行支护,支护强度明显不足,未按设计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矿山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资料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部分第(四)、(十九)条描述,被认定存在多项重大事故隐患。监察组责令矿山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移送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矿山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对该矿给予经济处罚。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地质条件变化应对不力、顶板支护措施不到位、技术资料管理混乱叠加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案例,集中暴露出企业技术管理形同虚设、风险管控缺位。
本案中,企业在遇地质褶曲、破碎带及淋水等地质条件显著变化时,未遵循“先治水、强支护”的施工原则,未及时调整或加强支护参数,仅凭常规支护冒险作业,暴露出企业对作业现场动态风险辨识不足、技术管理滞后的问题。此类情形极易引发顶板垮塌事故,属于典型的重大风险失管失控。采掘工程平面图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眼睛”,图纸与实际严重不符,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也导致监管部门无法掌握真实的开采动态,为隐蔽工程、非法开采埋下隐患。
(三)普法要点
1.地质变化必须动态调整支护。矿山须严格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遇褶曲、破碎、淋水等地质变化,必须立即强化支护,支护不足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易引发顶板事故。
2.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同步。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须与现场施工一致、及时更新,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有据可依。
3.按设计施工是法定底线。违反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面临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处罚。
4.失职追责涵盖刑事风险。违法施工导致事故或严重情节的,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露天矿山边坡及排土场安全管理缺失案
(一)案件事实
2026年5月1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某灰石加工厂开展抽查检查时,发现该露天矿山存在采场未按规定留设安全平台,设计安全平台宽度4m,实际宽度仅2m左右;采场北坡、采场与南采场排土场处各有一个小型滑坡体未及时治理;设计道路坡度不超过7.5°,通往南采场临时排土场道路实际坡度约11°,超设计10%以上;南采场内弃土未平整,东侧紧邻乡村公路,周边未建挡墙及截排水设施;采场北侧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值;采场平台形成凹陷坑,未设置截排洪设施;平台边坡局部超挖,未采取工程治理措施;北采场内及边坡存在多处威胁开采安全的岩溶洞,未采取处置措施等隐患。
上述行为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部分第(四)、(八)(九)(十)(十一)(十二)条等描述,被认定存在多项重大事故隐患。监察组责令矿山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现场下达《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并移送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矿山停产整改,并依法对该矿给予经济处罚。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露天矿山及排土场安全技术管理薄弱、防洪排水缺失风险叠加的典型,集中暴露出企业边坡管理流于形式:无法动态掌握边坡安全状态,边坡角超标、超挖及滑坡体未治理,极易诱发滑坡、垮塌事故;排土场安全管理失控:紧邻乡村公路却无挡墙、截排水设施,弃土未平整,存在泥石流、坍塌风险,直接威胁周边群众安全;防洪排水系统失效:凹陷坑、边坡无截排洪设施,汛期易引发积水、边坡失稳;岩溶洞未处置,地质灾害风险突出;现场管理严重违规:运矿道路坡度超标,违反设计规范,车辆运输安全无保障,反映企业重生产、轻安全,漠视安全设计要求。
上述隐患叠加风险极高,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是露天矿山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必须从严查处、彻底整改。
(三)普法要点
1.边坡管理必须从严。严格控制边坡角度和安全平台宽度,超挖区域或滑坡体必须及时治理,严防边坡垮塌。
2.排土场必须合规设防。排土场选址、堆置须符合设计,周边必须修建挡墙、截排水设施,严禁紧邻居民区、公路等重要设施,防范泥石流灾害。
3.防洪设施必须配套到位。凹陷坑、边坡等区域必须按设计建设截排洪设施,岩溶洞等地质隐患须及时处置,确保汛期安全。
4.现场作业必须遵守设计。运矿道路坡度等开采参数必须严格按设计执行,严禁违规超标准作业,保障运输及开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