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加强涉矿突发灾害事件(故)1小时内双报告的通知
矿安川函〔2025〕86号
【发布日期: 2025-11-10 】  【来源:统计中心】  【阅读次数:3142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近期,多起涉矿突发灾害事件(故)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导致事故(件)信息倒流,整体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依据我局“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统计分析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的法定职责,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国家1小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矿安川〔2023〕12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时间要求

各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部门接到辖区内涉矿人员伤亡或被困、重大灾害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在10分钟内通过电话分别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值班室、应急管理厅值班室,30分钟内通过书面分别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值班室、应急管理厅值班室。

二、报告内容要求

电话报告内容包含:事故(件)发生企业名称,地点,时间,工伤、死亡或被困人数,现场临时应急处理等情况。

书面报告可按首报信息、续报信息、终报信息的次序进行报告。首报信息包括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类别、伤亡人数、现场负责人及初步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基本要素;续报信息包括事故或事件起因、造成后果、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基本要素;终报信息包括应对过程、性质认定、处置情况、善后建议以及下一步需要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基本要素。

三、报告电话(事故举报电话)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值班室专线电话:

专线一:028-85440357;专线二:028-84554150(传真)。

应急管理厅值班室专线电话:

专线一:028-67138000;专线二:028-67138021(传真)。

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