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公布政策性规范性制度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3-27 】  【来源:办公室】  【阅读次数:754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建立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矿安川〔2022〕201号)要求,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主办、谁清理”的原则,对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我局对机构改革以来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矿山安全监察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及局内控管理制度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6年3月13日第6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矿安川〔2025〕18号)等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

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川〔2022〕149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中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矿安川党〔2021〕1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见附件3)。

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档案管理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拟发布(见附件4)。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修订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修订或发布的处室应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依据上位法、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建立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矿安川〔2022〕201号),及时进行修订、制定发布。

 

附件:1.保留的政策性规范性制度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政策性规范性制度性文件目录

3.修订的政策性规范性制度性文件目录

4.拟发布的政策性规范性制度性文件目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2026年3月24日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