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2026年4月份煤矿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 2026-05-26 】  【来源:煤矿安全监察处】  【阅读次数:754

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梳理了2026年4月份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超定员组织生产案

2026年4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煤矿安全监察处会同监察执法三处对巴中市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蓄意逃避监管,采取不随身携带人员位置识别卡的方式,在某采煤工作面超定员20%以上组织生产。该行为反映出煤矿安全红线意识淡薄,对不随身携带识别卡的风险认识不足,冒险组织生产作业。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六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2: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案

2026年3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一处会同攀枝花市仁和区应急管理局对攀枝花市某煤矿开展联合执法时,发现该矿在某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作业。该行为反映出该矿通风管理混乱,未根据掘进进度、爆破作业需求及时调整供风量,对风量不足、气体超限的隐患视而不见,忽视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冒险组织生产。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一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3:未按国家规定排放瓦斯案

2026年3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对叙永县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在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后,采用“一风吹”方式违规排放瓦斯。该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矿井安全管理缺位、违章作业常见、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关键岗位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三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4: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6年4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三处对旺苍县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2#、3#架空乘人装置防反转保护为机械式,不能实现声光报警和安全制动。该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矿井对法律法规标准掌握不清、对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设备使用,并对煤矿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5:瓦斯漏检作业案

2026年4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四处对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漏检的情况下仍然组织生产作业。该行为反映出煤矿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瓦斯积聚的风险研判不全,对瓦斯漏检行为可能引发的瓦斯窒息、爆炸等问题认识不到位。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及《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二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6:未按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案

2026年4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五处按计划对雅安市荥经县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期间,发现该矿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反映出该矿安全生产理念不牢固、未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