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2026年一季度煤矿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 2026-03-26 】  【来源:煤矿安全监察处】  【阅读次数:1479

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梳理了2026年一季度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未分别配备负责掘进、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2026年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一处会同凉山州应急管理局对凉山州某煤矿开展联合执法时,发现该矿在未分别配备负责地测、防治水、掘进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井下生产建设作业。该行为反映出该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重大事故判定标准掌握不清,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一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2: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

2026年2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按月度计划对泸州市某国有煤矿监察执法期间,发现该矿瓦检员在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后,擅自将甲烷传感器挪移至巷道底板,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反映出该矿依法办矿管矿意识不牢,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3: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进行生产

2026年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三处对旺苍县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进行生产,现场对1536平巷维修作业点(局部通风机通风)T1甲烷传感器做故障闭锁测试时,该巷安设的KBA127型矿用隔爆型光纤摄像仪未断电。该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矿井机电管理人员对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理解不深,掌握不准,特别是因故障闭锁失效可能引发的瓦斯爆炸的重大风险重视不够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4: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2026年2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四处按照月度执法计划对广安市邻水县某煤矿进行专项监察,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存在主斜井掘进工作面(巷道下山坡度17°)下放2车木料时,未连接保险尾绳的严重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责令该矿立即整改。该行为反映出煤矿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视重大安全风险盲目作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5: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及瓦斯漏检

2026年3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四处对广安市某国有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未按照规定安设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仍然组织生产作业。该行为反映出煤矿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瓦斯漏检、未按规定安设传感器可能引发瓦斯积聚、瓦斯爆炸等问题管控不到位。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6:未按规定位置安设甲烷传感器

2026年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五处会同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计划对荥经县某煤矿监察执法期间,发现该矿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甲烷传感器仍组织生产作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反映出该矿安全生产理念不牢固、责任制悬空、现场管理漏管失控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