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2026年第四批煤矿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 2026-07-23 】  【来源:煤矿安全监察处】  【阅读次数:2536

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梳理了2026年第四批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未签订救护协议案

2026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一处对会理市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未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该行为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应急救援保障体系不健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能力薄弱,法律法规执行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矿停止作业,并对煤矿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2: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案

2026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对筠连县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存在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仍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暴露出矿井管理人员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不深不透,对重大隐患自查自改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四十七条第二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7日,开展一次全矿范围的思想整顿和警示教育,全面清理井下采掘头面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情况,视情况补充治灾措施,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3:瓦斯漏检案

2026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三处对旺苍县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瓦斯漏检且进行作业。该行为反映出煤矿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瓦斯积聚的风险研判不全,对瓦斯漏检行为可能引发的瓦斯窒息、爆炸等问题认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对管理队伍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守法意识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4: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案

2026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四处对广安市某煤矿开展举报核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暴露出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安全意识淡薄、法律观念缺失,煤矿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关系时摆位不正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并采用行刑衔接移送相关人员。

案例5:未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案

2026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五处对内江市某煤矿开展远程巡查时,发现该矿存在未按规定周期调校甲烷传感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反映出该矿安全生产理念不牢固、对法律法规标准掌握不清、对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不到位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