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非煤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梳理了2026年第三批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现拟予以公布。
一、地下矿山系统性重大隐患叠加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某铁矿开展现场抽查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隐瞒工作面。+2370m回风平硐在采矿权范围外布置采掘工作面,并采用临时密闭逃避监管,+2252m中段约300米巷道未标注上图。2.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系统。井下已建设约2000m井巷工程并形成首采采场,未同步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3.安全设施设计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主要井筒位置变化导致工业广场位置发生改变、运输方式从有轨变无轨等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施工。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2370m平硐、+2252m中段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装载、运输设备。5.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2370m水平巷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500m,未设置安全出口。6.井下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2252m平硐内堆积烧香、烧纸及燃放鞭炮灰烬。7.在平均坡度大于1:5 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2292m、+2370m井口排土场向大于1:5的顺坡排放废石,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8.未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及专业技术人员。矿长等3人学历涉嫌造假;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矿、机电、通风技术员均为兼职。9.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施工单位资质挂靠,项目部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一、二、四、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项和第二条第十一项第1目的描述,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监察组现场依法处置并移送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矿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全面停产整改;公安部门已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非煤矿山“系统性重大隐患叠加”的典型案例,集中暴露出企业在图纸管理、超层越界、监测监控、设备使用、人员配备、施工管理等方面存在系统性安全失守。企业安全红线意识淡薄、主体责任悬空、现场管理严重失控,风险传导性强,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极为严重,是矿山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打击对象,必须从严查处、彻底整改。
(三)普法要点
1.图纸必须真实且与实际相符,严禁隐瞒采掘工作面,超层越界。超层越界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将面临吊销证照、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采掘工程平面图还需及时更新,严禁图纸造假。
2.监测监控、安全出口等系统必须可靠合规。地下矿山采场须同步建设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必须按照要求设置安全出口。
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设备,电气设施及井下用火必须规范。入井设备须具有矿用安全标志,淘汰设备一律不得使用;井下照明、电缆须完好规范,严禁电线裸露;井下严禁烧香、烧纸等行为。
4.排土场必须严格设防。排土场严禁随意顺坡排放废石,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山坡地基上顺坡排土须按设计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5.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在岗履职,严禁任何形式挂靠施工单位资质。矿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须配备到位、资质真实有效,严禁学历造假、兼职代岗;施工单位须实体化运行,严禁“以包代管”、项目部空转。
二、露天矿山违规开采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某露天矿山监察执法,发现该矿存在:1.在平均坡度大于1:5 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2.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3.未按设计留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4.“一面墙”开采。5.多个平台及排土场临边边坡出现横向放射状裂缝。6.未定期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7.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二、四、六、九、十二项、第八项第1目、第十一项第1、3目的描述,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监察组现场立即下达《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责令企业停产撤人并向属地政府发送《安全生产督办函》,要求地方矿山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销号,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露天矿山风险意识缺失、依法办矿管矿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的典型案例,暴露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缺失,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形同虚设,安全生产底线失守、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漠视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问题。此类隐患现实危害性大,一旦发生灾害,易造成群死群伤后果,是露天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整治内容。
(三)普法要点
1.排土场安全措施必须到位。排土场必须按照规定修筑挡墙及截排水设施,定期对排土场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现场作业必须遵守安全设施设计。开采必须遵守自上而下的原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按照规定留设到位,最终边坡台阶高度符合设计,运输道路坡度严禁超过设计坡度。
3.必须按照规定管理边坡,密切注意边坡滑坡前兆。按照规定定期对排土场及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发现横向放射状裂缝必须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
4.排土场防洪设施必须到位。山坡排土场必须按照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三、监测监控和通信联络系统“防线失守”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某锂辉石矿开展“四不两直”突击检查,发现该矿山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系统。1.各作业面局部通风机未安设开停传感器;+4055m分段回风巷未安设风速传感器。2.+4055m分段沿脉干线巷道内、+4025m分段1#采场口设置的有线调度电话无法使用;+4100m溜井口处未安设通信设备。3.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现场检查人员进入+4055m、+4040m和+4025m分段,但在人员定位系统上无对应的记录。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三十一项描述,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监察组现场下达了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的处置措施,并将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属地监管部门。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监测监控和通信联络系统运行不正常、设备管理混乱的典型案例。监测监控设备未按照规范设置、传感器故障、人员定位失效,等于失去安全预警屏障,无法及时发现有毒有害气体超标隐患;通信和人员定位设备缺失,突发情况无法及时联动救援;集中暴露出企业安全防范链条断裂、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的情况。多项重大隐患叠加,风险极高、后果严重,充分反映企业漠视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必须从严查处、彻底整改。
(三)普法要点
1.监测设备必须完好有效。便携式气体监测仪须正常开机、传感器报警参数设置正确、运行稳定,确保有毒有害气体实时监测预警。
2.人员定位与通信系统必须合规配置。关键场所和岗位必须设置直通调度室的有线电话,井下必须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并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四、通风系统不合规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某地下矿山开展“四不两直”突击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检查时有夜班人员入井作业,但未开启主要通风机。2.作业地点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1)+4010m分段1#采场充填回风井上口被盖住,不能回风;(2)+4100m中段通往4115开拓区的斜坡道及其以里巷道未形成负压通风系统,也未采取局部通风措施,仅在斜坡道上方约150m处设置栅栏,造成马头门与栅栏之间约150m的斜坡道为盲巷,巷道内无风,经检测该巷道内CO浓度最大值为67ppm。
上述行为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二十项第1、4目的描述,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监察组现场下达了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的处置措施,并将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属地监管部门。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井下通风系统紊乱、通风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的典型案例。矿山存在主通风机未开启便违规入井、井下风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重大隐患。通风系统是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的核心屏障,通风失效、风流紊乱会直接导致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无法排出、持续积聚,大幅提升中毒窒息的事故风险。多项通风违规问题叠加,充分暴露出企业通风安全管理极度混乱,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失效,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严重漠视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生产安全,隐患风险极高、事故后果致命,必须从严追责、全面彻底整改。
(三)普法要点
1.生产状态下,主通风机必须连续运行。地下矿山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持续稳定运行,严禁无风、微风、通风系统未达标情况下组织人员入井,从源头杜绝无风作业重大风险。
2.盲巷及开拓区域通风必须闭环管控。矿山巷道必须及时形成完整负压通风系统,未形成通风区域必须落实局部通风、气体检测、封闭隔离等管控措施,严禁形成无风盲巷,严防气体积聚引发安全事故。
五、露天矿山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某露天矿山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存在:未按设计对采场内及边坡区域存在的多处威胁开采安全的岩、溶洞进行有效处理。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一项的描述,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监察组现场下达了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的处置措施,并移送属地监管部门。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露天矿山灾害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控失效的典型案例。岩、溶洞属于露天矿山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极易诱发边坡垮塌、岩体掉落、局部塌陷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现场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在明知现场存在岩溶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治理管控措施,放任重大风险长期存在,充分说明该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理松懈、风险防控意识极度缺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漠视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隐患风险极高,必须彻底整改消除隐患。
(三)普法要点
1.地质隐患必须排查彻底、动态管控。露天矿山必须常态化开展采场、边坡区域地质隐患排查,全面摸清岩溶洞、裂隙、软弱岩层等危险源分布情况,建立隐患台账,实现动态排查、精准管控。
2.重大隐患必须落实专项治理措施。对威胁开采安全的岩溶洞等重大隐患,矿山企业必须及时采取封堵、回填、加固、围挡、监测等有效工程治理及管控措施,彻底消除坍塌、坠块、塌陷等安全风险。
六、“五职”矿长配备不足,灾害治理不到位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某地下矿山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存在:1.未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生产副矿长已离职,未及时补充相关人员。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1720m中段及+1780m中段平硐口办公人员密集区设在受地表滑坡、滚石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上述行为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三十二项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第一条第三项的描述,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监察组现场下达了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的处置措施,并将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属地监管部门。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五职”矿长配备不足、地质灾害防控流于形式的典型案例。“五职矿长”是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履职人员,缺位、配备不足会直接导致安全管理、现场管控、隐患治理工作无人抓、无人管的局面。平硐口办公人员密集区受滑坡、滚石威胁却未落实任何防护管控措施,极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两项重大隐患叠加,集中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悬空、风险防控意识淡薄,对关键岗位配置、重点区域灾害治理极度不重视,安全风险极高,必须从严查处、逐项彻底整改。
(三)普法要点
1.严格配齐配强安全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足额配齐“五职”矿长等关键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离职、空缺时必须及时补配,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常态化、不间断落地落实。
2.重点区域地质灾害必须严防严控。对人员密集区,必须全面排查滑坡、滚石、坍塌等地质灾害风险,落实边坡加固、拦挡防护、监测预警等安全措施,筑牢现场安全防线。
3.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压实岗位安全职责,常态化开展重点区域风险辨识和隐患治理,杜绝因管理缺位、措施缺失引发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