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非煤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梳理了2026年第四批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现拟予以公布。
一、地下矿山系统性重大隐患叠加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盐源县某铁矿开展现场抽查检查。发现该矿存在问题: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显示人数与实际入井人数不符,分站设置不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未实现双机备份,传感器设置不全。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探放水钻机未配备止水套管和止水阀。3.井下使用非标运矿车和离心式鼓风机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九项、第三十一项的描述,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监察组现场依法处置并移送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该矿山企业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并予以经济处罚。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非煤矿山“系统性重大隐患叠加”的典型案例,集中暴露出企业在图纸管理、监测监控、设备使用、人员配备、排土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系统性安全失守。企业安全红线意识淡薄、主体责任悬空、现场管理严重失控,风险传导性强,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极为严重,是矿山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打击对象,必须从严查处、彻底整改。
(三)普法要点
1.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可靠合规。地下矿山采场须同步建设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监测监控设备未按照规范设置、人员定位设备缺失,会导致突发情况无法及时联动救援。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设备。入井设备须具有矿用安全标志,淘汰设备一律不得使用。
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山应成立相应防治水机构,配置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防治水及抢险救灾设备,建立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置专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备相应的防排水设施、配齐专用探水装备和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类专业背景,能对矿山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准确掌握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系统地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二、露天矿山违规开采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宜宾市某露天矿山开展抽查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1.未对采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2.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3.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4.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八项第1目、第十一项第1目的描述,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监察组立即下达《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责令企业停产撤人;向属地政府发送《安全生产督办函》,要求矿山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销号,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该矿已申请关闭退出,正在进行闭坑工作。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露天矿山风险意识缺失、依法办矿管矿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的典型案例,暴露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缺失,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形同虚设,安全生产底线失守、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漠视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问题。此类隐患现实危害性大,一旦发生灾害,易造成群死群伤后果,是露天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整治内容。
(三)普法要点
1.排土场安全措施必须到位。排土场必须按照规定修筑挡墙及截排水设施,定期对排土场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现场作业必须遵守安全设施设计。开采必须遵守自上而下的原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按照规定留设到位,最终边坡台阶高度符合设计,运输道路坡度严禁超过设计坡度。
3.必须按照规定管理边坡,密切注意边坡滑坡前兆。按照规定定期对排土场及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发现横向放射状裂缝必须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
4.边坡管理必须到位。按照规定定期对采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发现边坡出现横向放射状裂缝应及时进行处理。
三、地下矿山违规分包转包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绵阳市某硫铁矿开展“四不两直”突击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违规分包转包,将井下采矿工程整体外包给洪某某个人。2.井下通风系统紊乱,大量风流通过废弃井巷、采空区漏失,导致+500m中段采场内风速、风量不能满足作业安全的需要。3.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矿山地表塌陷区位于林区,采木材道路距矿井地面已塌陷坑不足30米,地面塌陷区范围内一条河沟堵塞,矿山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4.巷道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710m人行排水平硐300m以里部分段巷道、+570m猴车下平台三岔口处、+500m中段巷道未按照设计进行支护,均为裸巷。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第4目、第二十八项第1目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第一条第二项的描述,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监察组立即下达《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责令企业停产撤人,并将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属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违规外包的典型案例,矿山企业将井下采矿工程整体外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易引发非煤矿山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安全素质参差不齐、生产组织混乱等问题,严重制约非煤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三)普法要点
1.巷道和采场顶板必须按照设计及时支护。在不稳固岩层中掘进或回采作业时,如果不及时支护,则可能引发冒顶、片帮或坍塌,不仅可能导致井巷和采场损坏,还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2.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工作。如果未查清地表水体与井下采区的水力联系,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一旦发生地表水倒灌,可能导致井下涌水量远超井下防排水系统能力,发生淹井事故。
3.矿山巷道必须及时形成完整负压通风系统,未形成通风区域必须落实局部通风、气体检测、封闭隔离等管控措施,严禁形成无风盲巷,严防气体积聚引发安全事故。
4.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的意见》规定要求尽快明确采掘(剥)施工队伍组织方式,明确实施路径,倒排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落实推进措施,确保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建队伍或者整体托管,严禁挂靠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四、露天矿山“一面墙”开采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开江县某采石场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存在:1.矿山南西采场有历史原因形成的“一面墙”未治理,在“一面墙”下的+740m、+650m、+580m平台进行排土、装载作业;2.矿山临时排土顺坡排放,在+740m、+650m、+580m平台进行掏挖作业,导致排土形成的边坡不稳定,有滑坡迹象。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二项的描述,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监察组立即下达《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责令企业停产撤人,并将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属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二)案例评析
掏挖开采使边坡上部的岩体悬空,失去支撑而自由塌落,这种开采方式在边坡面上会形成浮石或伞檐等,由于人员在边坡面下部作业,受雨水侵蚀和频繁爆破震动的影响,容易引发坍塌等事故。不分层的“一面墙”不及时治理,作业人员直接在边坡周边作业时,容易发生坠落、边坡坍塌等事故,必须从严追责、全面彻底整改。
(三)普法要点
“一面墙”开采矿山,必须同步落实区域隔离、工程治理双重防控措施,设置硬质隔离围挡、醒目警戒警示标识,全部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实施削坡减载、分级开台阶、锚杆锚索支护、修建截排水沟、布设主动防护网等工程治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开采作业。
五、地下矿山主体责任悬空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会同乐山市沙湾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某伊利石粘土矿开展现场抽查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安全出口不畅通。710石门以里的总回风联络巷已出现局部垮塌;+794m回风井安全出口锁闭,紧急情况下井下人员无法顺利逃生。2.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202采矿工作面回风斜巷、采场均使用木支护。3.采场顶板和巷道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4.通信联络、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按规定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风速传感器和人员定位系统读卡分站。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5目、第二项、第十九项、第三十一项的描述,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监察组现场下达了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的处置措施,并将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属地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地下矿山全链条系统性重大隐患叠加的典型案件,呈现出多重隐患交织叠加、井下安全全面失控的严峻态势。一是安全出口是矿工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该矿总回风联络巷垮塌、回风井安全出口锁闭,紧急情况下人员将无处可逃,阻断安全出口则使人员在灾害发生时丧失逃生可能,二者叠加,性质极其恶劣。二是该矿在软岩巷道中采用裸巷布置,采场和回风斜巷大量使用已被国家明令淘汰的木支护,木质支架强度低、易腐朽,在软岩条件下无法提供有效支撑,一旦发生顶板来压或微震,极易引发大规模冒顶片帮事故,且木支护本身易燃,一旦发生火灾将迅速蔓延,严重威胁井下人员生命安全。三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是矿井安全的“神经末梢”。该矿通风机房、空压机房及各主要作业面均无法直通调度室,通信联络形同虚设;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风速传感器,局部通风机无开停传感器,无法掌握矿井通风实时状态;人员定位系统关键点位读卡分站大面积缺失,井下一旦发生事故,地面将无法获知人员位置,丧失应急救援先机。三大系统同步瘫痪,矿井处于“盲眼”“聋耳”“失声”的失控状态。
(三)普法要点
1. 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畅通,严禁封闭、堵塞或锁闭。地下矿山必须确保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以及各中段、采区的安全出口数量足够、设施完好、随时畅通。总回风巷作为重要的安全出口和通风通道,严禁出现垮塌、堵塞;回风井安全出口严禁锁闭。紧急情况下安全出口是矿工逃生的唯一通道,一旦封闭将直接危及矿工生命安全。
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顶板管理必须按设计落实。主要井巷木支护已被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目录,必须立即淘汰更换。在软岩中布置巷道必须采取有效支护措施,严禁采用裸巷布置。采场和巷道顶板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落实控顶排距、支护形式等参数,严禁擅自减少支护数量或降低支护标准。对已失效的支护设施必须及时修复加固。
3. 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三大系统必须健全并正常运行。三大系统是矿山安全的强制性保障,必须覆盖全部作业区域、功能完备、运行正常。风速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安设在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靠近工作面位置;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调度电话必须保证各主要作业地点、机电硐室等能够直通矿调度室;人员定位系统读卡分站必须覆盖井口、中段、采区等关键进出地点。严禁系统缺失、功能不全或长期带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