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开展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矿安川〔2022〕90号
【发布日期: 2022-05-26 】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阅读次数:6715

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重点矿山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22〕7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部署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川安办〔2022〕52号)要求,结合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学习提升活动,持续开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专题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组织专题集中学习,深入原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并集中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深刻理解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和安全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落在行动上,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国家矿山安监局二十条措施,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突出特点、部署安排、具体要求等,组织专题安全生产“大讲堂”“大家谈”“班组会”“公开课”“微课堂”和基层宣讲等学习活动,党政“一把手”带头讲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专题讲安全,一线工作者互动讲安全,突出责任落实、源头治理、督查检查、严格执法、打非治违,全力抓好矿山安全防范工作,坚决稳控安全形势,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主题宣传活动,推动“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职责,带头尊法、学法、守法,主动研判风险、排查隐患,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应急救援演练和知识技能培训,积极参加“第一责任人安全倡议书”活动。加大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的宣传力度,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实行“一案双罚”的执法案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以及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形成舆论声势。广泛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调动职工参与监督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扎实开展“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6月中旬,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深入矿区开展“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送矿山安全知识进矿区,提升矿山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认知能力。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全省及各市(州)组织的线上线下咨询日活动,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宣传咨询活动,集中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方法,引导矿山从业人员和矿区群众学习矿山安全及应急知识,提升安全技能。

(四)认真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反三违”和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各矿山企业要持续推进“反违法、反违规、反违章”专项活动,组织职工对照自查自改,列出违法行为清单、违规行为清单、违章行为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跟踪整改销号;引导职工进行“反三违”诚信承诺,逐步建立健全常态化“反三违”机制,形成“不能违”的工作格局。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围绕“反三违”、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等重点内容,引导矿山企业制作张贴宣传标识标语、海报,印发宣传资料、倡议书,鼓励从业人员、社会各界人士举报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反三违”宣传氛围。(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标语见附件1)

(五)积极参加“矿山安全宣教技术应用体验交流”和网络知识竞赛活动。邀请矿山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走进“四川安全宣教馆”,参观安全应急装备展示、体验安全应急体验式培训、参加矿山防灾减灾与应急能力建设专家交流等,让社会公众了解、感受矿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技术成效。各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积极组织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通过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微信公众号或煤矿远程宣教平台参加“矿山安全生产网络知识竞赛”,营造全民参与学习矿山安全生产知识的良好氛围。

(六)集中开展“四个一”警示教育活动。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区域特点,宣传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畅通监督渠道,集中开展“四个一”活动(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组织一场事故警示教育、开展一场安全生产讲座、公开裁定一次行政执法),加强问题隐患和反面典型曝光,真正形成震慑,引导矿山企业和广大职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月活动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勇于担当作为,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重注成效,及时抽查。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向矿山企业发放安全生产月宣传资料,督促企业按要求在矿区张贴相关海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营造全员学习安全知识的良好氛围。要以抽查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活动的企业,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三)总结经验,及时报送。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统筹,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请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于5月26日前确定一名联络员(见附件2),并于7月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月”矿山安全宣传活动的总结、活动进展情况汇总表和活动图片等素材。

请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到有关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矿山企业。

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028-86632352

电子邮箱:scmjjbgs@sina.com

 

附件:1.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标语

    2.2022“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推荐表

    3.2022“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情况汇总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2022年5月21日   


《关于开展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