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应急函〔2024〕131号
【发布日期: 2024-05-10 】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阅读次数:2896

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嘉阳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确保全省煤矿安全度汛,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一)各煤矿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汛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任务,对汛期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迅速制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二)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汛期安全专项隐患排查,对排查清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治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隐患未及时整治合格的要主动停产整改。

(三)各煤矿上级公司要组织专门的防汛检查组,驻矿督促指导煤矿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汛安全措施。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全覆盖的汛期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防汛措施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开展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整顿,严厉打击拒不整治隐患仍然冒险蛮干的行为。对所有井口、主要生产设施、地面房屋的标高低于正常洪水水位或受山洪、地灾威胁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督促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不再审批其他人员入井作业或巡查。对未完成防治水“八项”改造工程的煤矿,要责令停止井下作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从严从重处罚,实施挂牌督办。

二、确保供电可靠

(一)各煤矿要实现双回路供电线路,当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热备用,且双回路供电线路上均不得“T”接其他负荷;要增设满足矿井基本安全需要的柴油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备用回路或柴油发电机均要能在10分钟内投入使用。

(二)各煤矿要在汛前对外部供电线路、地面变电站、井下变电所、压风机电源、主要通风机电源、瓦斯抽放站电源以及入井电缆等供电设施设备进行全面隐患排查,确保安全可靠。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各煤矿“双电源、双回路”的真实性、可靠性开展执法检查,对未实现“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查处,责令停产整改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强化风险管控

(一)各煤矿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一次汛期安全专项风险辨识,逐项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落实好每日风险研判管控工作要求。

(二)各煤矿要立即开展联合排水试验,对应急排水能力进行评估和调试。要全面检修水泵及排水管道,对水仓、水沟、沉淀池等缓冲设施进行清理。

(三)各煤矿要立即开展地面变电所、风机房、瓦斯抽采泵房、安全监控机房以及入井轨道、电缆、管路、皮带架等重点设施设备的防雷专项检测。

四、防范山洪地灾

(一)要开展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回头看”,对各煤矿地灾山洪风险评估报告中的措施落实情况、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整治情况进行再督促、再落实。

(二)各煤矿要对地面房屋、矸石山、煤仓、洗煤厂、工棚、道路等附属设施,矿区范围内的边坡、山体、河流、溪沟以及滑坡体、坡积物、堆积物、沉陷区等地灾点进行全面排查,严防因山洪地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各煤矿要对地表汇水区域面积、泄洪能力进行实测计算,针对性落实排水、泄洪设施。要实施地表水体防渗工程,备齐井口防倒灌物资和挡水设施,防止洪水倒灌井下。

五、防范井下透水

(一)各煤矿要及时更新相邻矿井联测数据,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准确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准确标注积水区域。对井下每一个作业点的水害水源、导水通道、危险部位进行研判分析,针对性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二)各煤矿要严格落实探放水“三专两探”和“基准线、两把锁”制度,实施“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工程。

(三)各煤矿要严格落实老空水“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工作法,对高风险区域实施疏干或堵水工程,严禁顶水开采。

(四)各煤矿要增加应急排水系统,提高排水能力,确保排水时间不超过10小时;建立井下动态水文监测系统,实现异常状态预警(报警);实现自动排水功能或远程操控功能,实现水泵房无人值守;实现人员定位、应急广播、紧急呼叫系统联动。

六、加强应急应对

(一)各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结合实际修订更新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配强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二)各煤矿要组织汛期专题安全培训,至少开展一次实战化防汛应急演练,确保每一名职工都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和撤离路线。

(三)煤矿业主、矿长至少落实一人24小时值班值守,矿级管理人员24小时在矿数量不得少于80%,重要岗位必须坚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兼职救护队伍坚持24小时备勤。

(四)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煤矿紧急避险撤人制度》,坚决落实“三个避让”和“三个紧急撤离”的刚性要求,在本地气象部门发出蓝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必须提前停产撤人,在接到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停产撤人指令或本地突发暴雨、大风、雷电等极端天气时必须主动停产撤人,对井下出现突水、异常涌水、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与属地气象、自然资源、水利、防指办公室等部门和供电单位的信息共享、预警提示、会商研判、协同应对、合力处置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预警信息,及时向煤矿及其上级企业发出工作指令或提示信息,并对各煤矿停产撤人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不执行监管指令或停产撤人不及时的煤矿坚决严肃查处。

(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随时跟踪落实预警指令的落实情况,动态掌握和上报各煤矿运行状态,当出现重要险情、重大灾情时,要迅速启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必须靠前指挥,迅速上报事故信息,做到有序、有力、有效进行救援,严防救援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