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应急函〔2024〕122号
【发布日期: 2024-05-11 】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阅读次数:4725


各有关市(州)应急管理局,有关矿山救援队伍,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矿山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8号)已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网发布,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迅速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集中学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8号),迅速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在6月30日前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单位。

二、开展应急演练,评估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一)各矿山企业要在应急预案、应急知识、现场处置、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教育培训的基础上,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针对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开展评估,演练结果要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二)各矿山救援队伍每半年要选择一个矿山企业开展救援能力、救援预案的实战演练,在复盘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修订应急预案。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每年汛期前开展的尾矿库“头顶库”演练情况报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三、完善设备设施,提升应急救援客观条件

(一)矿山企业要立即对现有生产、安全系统、避险装置设施进行全面的排查,辨识评估风险,根据需要迅速构建应急电源、应急排水、应急广播、紧急呼叫、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防洪沟渠、防洪沙袋、防洪挡墙、抽采管路、消防材料、消防器具、自救器具、抢救工具、伤员担架等可应用于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

(二)尾矿库“头顶库”企业要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一)所有矿山企业均应有专职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专职矿山救护队要加强对所服务矿山的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未建立专职矿山救护队的矿山企业应建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推行兼职救护队标准化管理和考核,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要与矿井标准化工作同规划、同建设、同考核、同验收。

(二)包括生产、建设、整改作业的所有矿山企业要立即对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人员构成、在岗情况、培训经历、日常训练以及基本装备进行对标自查自改,于6月30日前将自查自改报告送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三)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督促不具备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伍的企业建立兼职救护队伍,并与就近的三级以上专业矿山救援机构、医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将本地具有医疗条件、急救能力、抢救(如重症监护、高压氧舱、危重手术)条件的医疗单位列入本区域的救援资源,并建立高效应急的工作协同机制。

(四)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专职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相关知识,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矿山救援队伍应经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及附表(见附件)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五)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属地矿山企业救援力量建设情况作为企业复工复产的必要条件之一,并纳入日常安全检查范围,督促指导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满足救援需求。

(六)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矿山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优化矿山救援力量结构布局,对不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矿山集中地区,推动组建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或前置救援队伍。成都市、绵阳市、甘孜州、阿坝州、自贡市、眉山市等6个市(州)要依托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国有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应急救援队伍。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2024年4月23日

附件: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