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矿安川〔2023〕136号
【发布日期: 2023-11-07 】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阅读次数:1474

各有关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10月10日至11日召开的全国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工作会商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号)相关要求,强化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工作,实现超前治理、精准治理、源头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普查工作不扎实、不深入。一是部分矿山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没有正确处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没有认识到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工作是常态性工作,不能有效保障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资金投入。二是部分停产停工矿山企业未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三是部分矿山企业普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没有按要求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钻探和三维扫描等综合方法开展普查工作,未对时间比较久远的涌水点定期化验水样和动态观测,仅采取直接观察法进行总结。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抽查我省的10份报告中,仅一家矿山企业采用了物探、钻孔成像方式,两家矿山企业采用了物探方式。

(二)普查报告质量不高,指导性不足。一是部分企业自身管理和技术力量无法满足普查治理工作要求,导致普查报告内容不准、不全,质量不高,指导性不强。二是过分依赖第三方机构,存在“一委了之”现象,对第三方编制的报告未能严格审核把关,致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没能结合实际,抓住主要问题。

(三)普查成果应用流于形式。一是个别矿山普查报告只为应付检查,对提出的防治措施未严格落实。二是部分企业专业人员缺乏、能力不足,导致报告未按要求时限完成或未按要求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三是部分监管部门在“点对点”督促矿山企业应用普查成果上有很大差距。

(四)普查信息没有及时填报。一是部分矿山企业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不重视,未按要求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基本信息系统中填报普查信息。二是部分监管部门疏于督导,造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信息填报滞后,数据统计不准确。

二、进一步查清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

全省正常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非煤地下矿山,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必须采用物探、化探、钻探和三维扫描等综合方法,每年开展1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全面查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

(一)查清采空区致灾因素。对空场法开采的遗留采空区、崩落法开采的悬顶采空区、历史上形成的采空区,以及未充填治理完毕的其他采空区,要进一步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积水状况等情况,查明是否与矿区内或周边废弃矿井存在连通或岩体移动范围相互重叠等情况。

(二)查清水文地质致灾因素。进一步查明影响矿山安全开采的含(隔)水层、构造破碎带、顶底板富水性和导水性等水文地质条件,预测矿山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划分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查明矿区岩溶的空间分布和发育程度、可溶岩的溶解性、构造对可溶岩的改造程度、溶蚀洞穴(含暗河)的规模及充填、地表岩溶塌陷情况;查明矿区及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地表堤坝、沟渠、排水沟等的防排水设施情况,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淹没范围情况;查明开采范围内的地质勘探钻孔、工程施工钻孔位置和封孔情况;查明已实施地表及井下防治水工程的方法、位置及工程情况。

(三)查清地压致灾因素。进一步查明矿区所处构造部位、主要构造方向,以及各级结构面的分布、产状、形态、张开度、粗糙度、充填胶结特征、规模和充水情况;查明顶板下沉和冒落、巷道片帮、岩爆冲击、矿柱变形和折损、充填物压实及冒顶、岩层移动及因采矿引起的地表塌陷等矿山地压显现情况;查明已采取的诸如采场顶板管理、巷道与采场支护、监测预警等地压防治工作方法及效果。

(四)查清火灾致灾因素。进一步查明矿石自燃倾向性、历史上有无自然发火史和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查明井下木支护、油料电缆等可燃物和柴油运输车等装备设施分布和使用情况。

(五)查清露天转地下致灾因素。进一步查明矿山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围岩边坡稳定性等;查明露天与地下是否存在水力联系、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露天坑汇水的影响、地下开采对露天矿顶板是否存在影响、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是否受到破坏等。

三、进一步强化隐蔽致灾灾害防治

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聚焦水、采空区、冒顶、地质灾害、火灾、露天转地下开采等隐蔽致灾因素,及时制定治理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严格按照规程、标准、规范要求,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将隐蔽致灾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加强采空区灾害防治。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结合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绘制采空区分布图,建立健全采空区台账、治理工程台账、日常充填体检测台账、设置围岩应力监测台账;对探明的老采空区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并进行严格论证;对地表沉降进行监测,“深井”开采的进行井下地压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对塌陷区周围开挖截水沟,落实防止地表水汇集涌入井下的防范措施;定期对充填浆体取样检测,确保充填体材料质量;对采空区治理效果要组织评估验收;对新形成的采空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处置。

(二)加强水文地质灾害防治。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强化防治水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按照设计和矿山实际设置防水建构筑物,配备安全可靠的排水设施,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定期开展防治水隐患排查、水文地质调查,检查防治水设施的状况,根据采掘接续规划和年度采掘计划,评估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威胁程度及区域,划分重点防治水区域。施工过含水层或在强含水层、导水断层及存在突水危险区域的采掘作业时,应编制针对性防治水方案和措施,明确探放水、疏干、注浆堵水方式相关技术参数,采取“探、导、截、堵、排”综合防治措施;受水威胁的矿山应坚持不探不掘、不探不采原则,有出水征兆或发生突水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处置措施,出水情况未查清或未有效解决的严禁进行生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建立地下水在线监测系统和通讯设施,在关键地段设置防水闸门,及时监测地下水位、涌水量、水压等变化,严格执行帷幕注浆、疏水降压等防治水措施。

(三)加强地压灾害防治。非煤地下矿山要优化采矿工艺、支护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执行,采场结构参数和留设的各类保安矿柱尺寸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巷道或采场岩体质量分级为Ⅰ、Ⅱ级硬岩,采用释能支护;Ⅲ、IV、V级岩体,应逐步推行柔性支护。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成立地压灾害防治机构,按规定配备相关人员,建立并严格落实地压灾害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高应力区域制定有效的卸压方案,及时落实卸压措施;判定有岩爆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上报,采取安全措施并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引进凿岩台车、锚杆台车、喷浆台车等无轨机械化采掘装备,尽量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

(四)加强火灾灾害防治。火灾高风险非煤地下矿山应开展井巷火灾风险评估,针对不同作业区域火灾风险源提出对应的火灾烟流应急控制预案和人员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加强矿井通风,严格依据热源调查与分析的热负荷数据进行通风设计。对掘进面,采场工作面等热害严重地点适时实施人工制冷降温。

(五)加强露天转地下矿山灾害防治。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要开展风险分析论证,重点对留设的境界安全顶柱、布置在井下开采和露天矿采坑边坡岩移范围内的主要开拓井巷安全可靠性进行专项风险论证;要对露天和地下开采的水力联系进行专项调查,对存在导水构造的采取必要的堵漏措施;对露天采坑和边坡进行治理时应进行专门设计,采用回填法治理采坑时,对回填材料、坑底加固措施、分层加固方案、回填深度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要根据矿体赋存条件、工程地质条件、采矿方法、地表建构筑物保护等级和监测结果确定合理的保护矿柱,进一步明确禁采区域,严禁采动境界保安矿柱。露天采坑未治理的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的采空区必须采用胶结充填,并确保充填质量和接顶率。

四、全面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和人员,建立隐蔽致灾因素和治理台账,确保取得实效。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应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工作经验交流,向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拉铜矿、德阳昊华清平磷矿、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等一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做得好的示范矿山对标对表学习,采用物探、化探、钻探和三维扫描等多种普查方法动态掌握隐蔽致灾因素,抓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逐矿听取辖区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传递压力、压实责任,掌握真实情况,研究采取措施,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认真、走过场,治理措施不落实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严肃依法查处。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督导调研、日常检查、明查暗访、“回头看”专项检查等方式,持续推动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工作主体责任;督促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制度,制定年度普查治理工作方案,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工作台账,严格落实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对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协调组织区域性普查治理服务,确保普查治理工作顺利实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到位;凡是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整治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问题的,一律采取停产停工措施,待治理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严格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信息填报责任。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基本信息系统”和“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智能监测预警系统”中填报普查信息。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审核非煤矿山企业在系统中上报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信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定期调度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总结工作成效,报告相关信息。

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主要负责人将安排时间,逐市(州)逐矿听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汇报。请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各非煤矿山企业,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进一步扎实做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灾害防治工作,坚决防范非煤矿山事故发生,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