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你们搞错了,我们矿是低瓦斯矿井,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属于重大隐患,只有在高瓦斯矿井才属于重大隐患!”矿长大声地说。
面对这名矿长的“自信”,监察员说:“那请您再看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在反复看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后,矿长陷入了沉默,良久:“原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对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隐患认定,已经删除了原来‘高瓦斯矿井’限制……”
这是发生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三处一次监察执法过程中的对话。矿长与监察员理解有争议的原因就在于,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的表述为“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而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已经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隐患认定没有了“高瓦斯矿井”的限制。
今年6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的第2个月,监察执法三处把条例中的新变化、新要求作为了监察执法的重点。在该煤矿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不能准确检测甲烷浓度,误差较大,经专业机构鉴定甲烷传感器不合格,通过调查取证,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认定该矿构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对该矿做出罚款5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们的学习走了过场,没有掌握到条例中的新变化、新要求,认识还停留在过去……”在检查结束后的责任倒查分析会议上,煤矿矿长表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发布后,各级监管监察部门都要求认真学习,矿上也组织学习了,还把条例印刷出来张贴在显眼的位置,现在看来,还得组织再培训再学习。
监察执法三处有关负责人指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全面总结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长期以来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煤矿管理人员能真正吸取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真学、真用,通过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