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国家煤监局领导有关煤矿安全工作要求的通知
川安办函〔2019〕11号
【发布日期: 2019-01-21 】  【来源:煤矿安全监察二处】  【阅读次数:7052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嘉阳集团公司:

2018年12月25日至29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我省达州市开展了煤矿安全明查暗访。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小煤矿淘汰退出等情况,共抽查了5处煤矿,发现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共51条隐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矿次,责令停止联合试运转、停产整顿各1矿次,罚款41万元。同时,对达州市提出了“着眼长远发展,尽快研究制定推动煤矿安全健康发展的治本措施”等四个方面的工作建议。

近日,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监局局长黄玉治在有关情况报告上批示:四川全年煤矿死亡事故人数达40人,列全国第二,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和监管监察任务很重,希望四川有关部门敢于直面问题、直面困难,攻坚克难,迎难而上,精准施策,有效解决突出问题和深层次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全省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好领导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和深刻领会黄玉治副部长的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到目前我省煤矿总体上仍然是数量众多、生产规模小、机械化水平低、安全管理水平差、煤矿事故总量长期居高不下的客观实际,认真分析制约本地区煤矿健康发展、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问题,积极从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矿井机械化程度入手,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矿长远发展规划,落实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强化安全管理水平治本措施,不断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条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煤矿事故总量。

二、举一反三,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暗访组在达州市所发现的问题,在我省其他市州的煤矿也不同程度存在。各地(特别是达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举一反三,高度重视,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坚决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出现。一方面,要在督促有关企业认真整改所查处的问题和隐患的同时,认真分析存在这些问题和隐患的深层次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类似隐患和问题重复出现。另一方面,针对上级要求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本次暗访组提出的工作建议,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逐条认真研究,制定治本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我省煤矿机械化程度低、产能规模小、安全管理水平差的面貌。

三、立足事故防范,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一)强化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要求,进一步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并加强检查和考核,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生产现场。强化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推动企业强化技术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系统,确保各项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合法合规,并落实到现场,切实提高防抗灾能力。

(二)持续强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持续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建立全部作业岗位在内的风险清单数据库,落实岗位员工安全风险告知卡、重大安全风险公告栏要求,开展矿井系统风险辨识评估,真正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各级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坚决杜绝事故隐患反复出现,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和水害治理

各煤矿企业坚决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规范标准,强化矿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防治、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合理优化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设施完好、风量充足;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循环风和违规串联通风。配足瓦斯检查人员,严格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瓦斯空班、漏检、假检;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和日常维护,十类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各地要对煤矿集中或关闭煤矿数量多的矿区组织开展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细则》,开展水患普查治理为重点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健全水患防治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装备,严格落实水害治理措施。

(四)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完善措施、部门联动,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六假六超三瞒三不”(“六假”是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假建设; “六超”是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超批准区域作业;“三瞒”是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是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持续保持严管重罚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切实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

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按要求配齐“五科、五队、五长”和五类技术人员,凡矿井“五科、五队、五长”和五类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足、人证不统一的不得恢复整改和复产复工。加强从矿长到班组长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企业“反三违”处罚制度和台账,认真组织开展“反三违”活动,严查重处“三违”行为,严禁冒险蛮干,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检查督查煤矿企业“反三违”处罚落实情况,依法依规倒查追究企业不认真执行处罚制度的管理责任,努力防控事故。

(六)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核准、设计审批和验收办证,从源头严把安全准入关。煤矿建设期间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要停止施工,按照新要求、新标准,结合现场实际,及时变更设计并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对联合试运转矿井,要严把审批关,确保煤矿符合联合试运转条件,要严防超期试运转和借试运转之名行出煤之实。凡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不按规定报批、不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不按设计顺序施工、专业施工队伍资质和业绩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未开展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并依法严肃处理。

(七)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健全机构,强化队伍建设,全面实施分级分类监察,推进精准执法,不断提升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凡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组织生产建设的,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淘汰退出。

严格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矿井,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因个体安全防护设施配备、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导致事故及不及时组织救援甚至谎报、瞒报事故或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事故,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