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及时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这是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在宜宾市筠连县应急管理局会议室,对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九龙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案件进行公开裁定的一幕。
九龙煤矿是筠连县一处乡镇煤矿,年核定产能15万吨,属于正常生产矿井。今年6月13日至15日,四川局局长王剑平带队到该矿开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时发现,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及时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
随后,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对九龙煤矿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矿2022年12月1日矿井回采煤量为13265吨,可采期为1.1个月,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已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并且未制定主动限产或停产措施,仍然正常组织生产至今年1月6日,涉嫌重大事故隐患。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川局组织专门人员从重大事故隐患复核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五个一”警示教育等活动要求,决定由监察执法二处对该案进行公开裁定。
经过前期充分准备,公开裁定会议如期举行。监察执法二处、筠连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裁定小组,组织两河口煤矿、金钟煤矿、巡司二矿、柏香林煤矿、小河联办煤矿等宜宾市高县、筠连县辖区正常生产建设矿井主要负责人参会。
会上,案件承办人员详细陈述了九龙煤矿涉嫌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依据,并通过会场电子屏幕将所收集的证据进行了公开展示。
现任九龙煤矿总工程师刘某进行陈述申辩,主动承认了这一重大事故隐患,并表示将积极整改该条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停产措施,确保矿井“三量”持续符合规定。
“这条重大事故隐患裁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据确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罚款95万元,对个人罚款6.6万元。”裁定小组通过集体研讨,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合规,遂当场公布了处罚结果。
“通过听取违法事实的陈述,看到现场证据的展示和最终裁定结果,我深有感触,更加清楚地知道违法行为面临的惩罚和后果,绝不能因为贪图一时利益而放松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我不仅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深入了解了煤矿‘三量’失调的危害性。这对我们有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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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会后,各矿负责人逐一发言。大家纷纷表示,要深刻吸取教训,坚决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公开裁定的目的是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促使煤矿企业主动发现、整改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监察执法二处副处长、此次公开裁定小组组长舒光辉表示,通过公开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情况,将进一步增强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