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条款】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对,你们搞错了。我矿是低瓦斯矿井,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只有在高瓦斯矿井才属于……”矿长说。
对此,监察员说:“请您再看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内容。”
反复查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后,矿长陷入了沉默……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对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已经删除了原来的‘高瓦斯矿井’限制……”监察员说。
这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三处近日对辖区一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的一幕。
这位矿长与监察员有争议的原因在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表述为“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而今年5月1日施行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明确规定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其对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取消了“高瓦斯矿井”限制。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的第2个月,监察执法三处把其中的新变化、新要求作为监察执法重点内容,在每次监察执法中都会特别留意。
在该矿监察执法时,监察员发现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不能准确检测甲烷浓度,误差较大,经专业机构鉴定,甲烷传感器不合格。
通过调查取证,监察员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认定该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对该矿罚款5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元。
“我们的学习走了过场,没有掌握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的新变化、新要求,认识还停留在过去……”在责任倒查分析会议上,该矿矿长表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各级监管监察部门都要求我们认真学习。矿上积极组织学习,还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印刷出来张贴在显眼位置。现在看来,我们还得组织再培训再学习。”
监察执法三处负责人表示:“希望煤矿管理人员能真正吸取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真学、真用,进一步提升矿井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