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井下动火作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6-21 】  【来源: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阅读次数:16542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

我省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以下简称动火作业)多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2018年10月25日内江市双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老鹰岩井,在井下采用气焊切割钢轨时引发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伤2人,教训十分惨痛。近期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也多次发现煤矿在禁止动火作业区域实施动火作业、未制定安全措施实施动火作业等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亡羊补牢,现就加强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动火作业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动火作业审查审批

(一)严格合法性审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严格审查井下和井口房内动火作业的合法性,煤矿除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以外的其他井下地点(含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一律严禁批准动火作业。

(二)严格必要性审查。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非必须动火作业,或者可以找到其他方法代替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得批准动火作业。凡是能采用浇筑固定的,不得采用焊接固定;凡是能采用螺栓连接的,不得采用焊接连接;凡是能在地面焊接制作的,不得在井下焊接制作;凡是能用手锯拆除的,不采用电焊气焊切割的方式拆除。

(三)严格安全性审查。作业现场及周边有可燃物、作业地点附近有密闭或瓦斯聚集区域,或者电焊电流有可能通过钢轨(钢管)等管线形成回路直达密闭或瓦斯聚集区域等地点的,一律严禁批准动火作业。

二、严格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一)严格技术管理。煤矿工程技术员在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前,必须到作业地点对动火作业的必要性和安全环境进行现场查证确认,并按照“一事一措施”的要求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由矿长组织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会审后批准,并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国有重点煤矿报上级公司备案),煤矿井下及井口房内动火作业实行“一事一备案”。动火作业前,必须由措施编制人员组织现场检查和监督人员、操作人员、专职喷水人员、瓦斯检查人员等学习贯彻,并在安全措施学习表上签字认可。

(二)严格现场管理。突出矿井井下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技术人员必须亲临现场负责监督措施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人员、专职喷水人员必须在作业完成后1小时,确认现场无安全隐患后才能离开。

(三)严格责任落实。实施动火作业人员即为本次动火作业安全直接责任人;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人员即为本次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督责任人;总工程师是煤矿动火作业技术责任人,对动火作业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矿长负责动火作业审批,是动火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严格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动火作业监管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动火作业的监管监察,重点检查煤矿动火作业的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审查情况,以及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和责任落实情况。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依法实施从重处罚,并严肃追究矿长、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责任。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管理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区域(所属)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