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执法二处举行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公开裁定
【发布日期: 2024-07-11 】  【来源:监察执法二处】  【阅读次数:1114

“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副处长王林刚在对荣县度新煤矿度新井(以下简称度新煤矿)涉嫌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开裁定时说。

2024年6月5日4时13分20秒,度新煤矿30102采煤工作面隅角T0甲烷传感器发生瓦斯高值超限报警。接到超限报警信息后,监察执法二处赓即派员赶赴度新煤矿现场进行核查,并会同自贡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确认该矿存在人为造成30102采煤工作面T0、T1、T2、T中4个甲烷传感器失效,不能监控真实瓦斯数据的违规违法行为,涉嫌重大事故隐患。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起到“以案讲法”、警示教育的作用,监察执法二处在组织集体讨论对该案件进行了案件审查、复核后,结合第23个全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裁定。

经过前期充分准备,公开裁定会议如期举行。监察执法二处、荣县县政府、荣县应急管理局、自贡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裁定小组,组织荣县4处正常生产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会。

公开裁定会上,案件承办人员详细陈述了度新煤矿涉嫌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依据,并通过会场电子屏幕将所收集的证据进行了公开展示,同时播放了度新煤矿“6.5”瓦斯超限事故警示教育片。

现任度新煤矿矿长何某进行陈述申辩,主动承认了这一重大事故隐患,并表示将积极整改该重大事故隐患,制定相关措施,加强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和法律意识。

“这条重大事故隐患裁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据确凿。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煤矿停产整顿15日,对全矿人员进行思想整顿,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并对煤矿处罚款165万元;对煤矿矿长处罚款11.5万元。”裁定小组通过集体研讨,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合规,遂当场公布了处罚结果。

“通过听取违法事实的陈述,并观看该事故的警示教育片和最终裁定结果,对我教育深刻,更加清楚地知道违法行为面临的惩罚和后果,瓦斯超限决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荣县青草煤矿矿长在发言中感触颇深。

其他参会企业代表也表示,这次公开裁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教育意义深刻。“之后我们矿会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排查,坚决不干非法违法的事。”

裁定会上,各矿负责人逐一发言。大家纷纷表示,要深刻吸取教训,坚决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风险研判不到位、逃避监管、未真正吸取到省内同类瓦斯超限事故的教训等是各矿普遍存在的问题。”王林刚表示,希望各煤矿企业扎实开展警示教育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肃查处“三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