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近期,南方多地持续出现强降雨,广东、福建等地发生洪涝和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6月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连夜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制定贯彻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抓好我省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强烈的责任担当、时时放心不下的为民情怀。各单位要以强烈的红线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对标对表职责使命增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责任感紧迫感压力感,抓紧抓好贯彻落实,防止松懈麻痹、漏管失控。要坚决贯彻落实黄强省长提出的“不抓汛期安全就是违反政治纪律”的工作要求,以强烈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切实做好防汛和矿山安全防范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地、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24〕131号)、《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24〕162号)的要求,扎实抓好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开展全覆盖的汛期专项执法检查,切实消除重大水害事故隐患,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矿山企业要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开展汛期安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防汛安全措施。
三、加强监测预警管控。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各矿山企业严格按规定建成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对在6月底之前未完成水文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实现数据联网上传的煤矿企业必须责令停止生产作业;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150m及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按照“应联尽联”的原则,及时接入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智能监测预警系统,对应当建立未建立或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生产建设非煤矿山必须责令停止生产作业。进一步发挥监管专班、“电子封条”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四、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矿山企业抓紧开展有效的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和灾害治理,地下矿山必须落实“有采必探、有掘必探、有征兆必停”的工作要求。对于受地表水、层间水、第四纪含水层、采空区水、老窑水、裂隙水、构造水、顶底板水威胁的矿井,要严格督促落实“五必须五严禁”“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和四步工作法,加强水害综合治理。露天矿山要防滑坡、泥石流,加强排水系统建设,按要求修建排洪沟、截洪沟、截洪渠;尾矿库要全面检查坝体和排洪构筑物情况,进行有效的动态监测,尽可能降低库内水位,做到“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特别要防溃坝,防止擅自加高坝体、违规扩容、未批先建、不按规定认定“头顶库”以及隐蔽工程问题。要按“市包县、县包矿”的责任机制,提请有关负责人对包保的地区和企业开展汛期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强力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五、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各矿山企业要对照自身灾害特点和风险隐患情况,抓紧修改完善实用管用的应急预案,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对监管矿山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要针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突发山洪、泥石流、雷电、大风和井下透水等灾害特点,抓紧补齐应急物资装备;对双回路供电保障度不高、可靠性差的,必须抓紧配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满足提升、通风、排水需要。各矿山企业迅速组织开展一次防汛实操演练,确保应急通道畅通、所有人员熟知逃生路线,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启动、停产撤人和应急处置等操作流程。各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值班电话畅通。凡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信息必须无条件撤人,凡遇到异常情况和重大险情的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凡发生矿山事故的必须严格落实一小时报告制度。坚决禁止国有重点煤矿以井下人员多为由拒绝撤人或不迅速撤人,决不能对预警信息一发了之、不管不问,防止“假应答、假撤人”。
六、全面压实监管监察责任。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监察执法处要紧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升级改造(资源整合)矿井、限期保留矿井、受河流或山洪威胁矿井、采动裂隙可能沟通地表的矿山、露天转井工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等,扎实开展汛期水害防治专项监管监察执法,严厉打击明知有水患、采空区、该疏未疏仍冒险蛮干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问题隐患严重的区域,要采取警示约谈、公开曝光等工作措施。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力推进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具备条件、超过4年的限期保留矿井,必须限期完成机械化改造,到期的保留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作业,按相关政策要求实施关闭。
七、强力推进“硬措施”硬落实。“硬措施”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细化、深化、具体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矿山企业要全面对照《〈硬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任务清单》(见附件)要求,扎实开展学习贯彻和自查自纠,深入查找“硬措施”在本企业落实的差距和不足,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照《<硬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任务清单》自查自改,并到矿督办“硬措施”落实情况,发现矿山企业贯彻落实不力、应付对付的要严肃处理、处罚;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要按照职责推动《<硬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任务清单》落实,要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汛期矿山安全防范、“硬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曝光,向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专报等方式倒逼压实责任,坚决确保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到位。
请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区域内涉矿县级监管部门、矿山企业并督促落实。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2024年6月19日
附件:《硬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任务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