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川南煤监分局对一煤矿开出近200万元罚单
【发布日期: 2019-07-24 】  【来源:川报观察】  【阅读次数: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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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燕 川报观察记者 任鸿

7月24日,记者从川南煤监分局获悉,因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重大违法行为,荣县一煤矿被罚款近200万元。

7月16日至17日,川南煤监分局监察二组对荣县某煤矿(正常生产状态,生产能力15万吨/年,低瓦斯矿井)开展了重点监察。检查前,监察人员认真分析煤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研究制定了检查方案,计划监察时间为两天。检查时,分局第三监察组与荣县应急管理局监管人员组成三个检查小组,其中两个小组入井检查,一个小组检查地面设施设备及查阅相关资料。7月16日上午,井下两个检查小组入井,发现煤矿井下生产布置现状与煤矿汇报及矿图反映的情况不符,便于13时30分左右出井,认真核实相关资料,制定了第二次入井核实井下作业现场的工作方案。

7月17日上午,检查人员再次入井核实违法违规情况。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重大违法行为:301运输巷上部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开采“帽子煤”(检查时,采煤工作面已倾斜向上推进3m),未填绘在矿井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与通风系统图上;+45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42m)未填绘在矿井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与通风系统图上。同时还发现其他隐患12条。随即,检查组依法收集违法证据,制作相关执法文书进行处理。

7月19日,川南煤监分局针对该案举行了公开的裁定,该矿管理人员、荣县应急管理局以及相邻6处煤矿相关负责人参与。听取各方意见后,川南煤监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并下达执法文书:该矿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等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九十六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对该矿作出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10日、合计罚款195.8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煤矿罚款185.1万元、对矿长蔡XX罚款10.73万元)。

现场其他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一致认为,本次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自由裁量得当,既对辖区煤矿企业具有重大警示意义,又彰显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公信力。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