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矿重大危险作业需向监管部门报备
【发布日期: 2023-04-12 】  【来源:办公室】  【阅读次数:3492

近日,为深入吸取近年全省煤矿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风险辨识研判与管控,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联合印发《四川省煤矿重大危险作业报备监管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部署煤矿重大危险作业报备及相关工作。

《制度》明确,将按“企业负责、提前报备、审查指导、公开公示、监督落实、现场管控”原则,加强对包括煤矿井口封闭矿井的启封作业与长停矿井(7天及以上)入井侦查、井口与井下动火(焊接、切割、皮带硫化等)作业、长距离电缆人力运输作业、煤(煤层厚度大于0.3米及以上)作业等18种情形的重大危险作业的监管。

《制度》要求,煤矿企业实施重大危险作业之前,由主要负责人组织风险辨识、分析、评估,明确管控措施,组织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并上报煤矿上级企业审定、书面同意后,在企业实施重大危险作业10日前,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对没有上级公司的煤矿,且具备相应能力的,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由第三方(专家组)审查。

《制度》明确,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报备资料组织技术审查和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审查,重点审核风险辨识评估、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合理可靠、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审查合格的,按“八定”要求进行书面核准。

为保障措施落实,对经核准的重大危险作业,要求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按规定配备相关的设备与装置(装备)方可施工作业;实施重大危险作业时,带班负责人要现场指挥,杜绝现场与措施“两张皮”;作业完成后,需报告重大危险作业完成情况,进行信息闭环管理。

《制度》还明确,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内容以及风险程度,派员或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和过程跟踪督促,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对未按要求进行报备、自行实施重大危险作业的,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专项检查,对安全技术措施不可靠、不落实、冒险蛮干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