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
为切实提高全省矿山工伤、死亡事故(含人员涉险事故,下同)应对处置效率,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健全信息报告机制
从2023年11月1日起,各市(州)、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企业应设置事故信息报告专线电话,24小时全天候保持畅通。专线电话专牌设置在矿调度室。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值班室专线电话:
专线一:028-85440357;专线二:028-84554150(传真)。
应急管理厅值班室专线电话:
专线一:028-67138000;专线二:028-67138021(传真)。
二、信息报告情形
本通知所称矿山工伤、死亡事故包含以下情形:
1.矿山发生人员工伤、死亡或人员被困;
2.矿山井下虽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但存在发生火灾、淹井和透水等情形;
3.矿山发生群体性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
4.其他矿山重大突发事件。
三、电话报告时限及内容
(一)报告时限。现场负责人在发生矿山工伤、死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矿山现场值班领导或调度人员,矿山现场值班领导或调度人员接到矿山工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0分钟内通过电话分别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值班室、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处室、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值班室。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时限规定逐级报告。
(二)报告内容。电话报告内容包含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工伤、死亡或被困人数、现场临时应急处理等情况。
四、书面报告时限及内容
(一)报告时限。各矿山现场值班领导或调度人员必须在电话报告后,30分钟内通过书面分别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值班室、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处室、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值班室。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时限规定逐级报告。
(二)报告内容。书面报告可按首报信息、续报信息、终报信息的次序进行报告。首报信息包括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类别、伤亡人数、现场负责人及初步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基本要素;续报信息包括事故或事件起因、造成后果、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基本要素;终报信息包括应对过程、性质认定、处置情况、善后建议以及下一步需要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基本要素。严格按照事故报告表填报(详见附件)。
五、相关要求
(一)各矿山实际控制人、矿长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具体报告人可以是实际控制人、矿长,也可以是当日值班矿领导。凡不按照10分钟电话报告、30分钟书面报告的,视为迟报;凡超1小时不报的,视为瞒报。
(二)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属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生,有关人员将被移送追究相应责任。
请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此通知传达到辖区各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督促严格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1.矿山事故(含人员涉险事故)报告表.pdf
附件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