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6-24 】  【来源: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阅读次数:16551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

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强化煤矿紧急情况停产(含停止生产、停止建设、停止作业,以下简称停产)撤人措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紧急处置

煤矿企业要树立“宁跑十次空、不放一次松”的思想,增强“万无一失、一失万无”的危机感。矿长必须赋予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以及值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在发生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需请示报告,第一时间下达停产命令,将现场作业人员撤出受威胁区域:

(一)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顶板等事故。

(二)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

(三)出现地震、暴雨、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威胁矿井安全的情况。

(四)作业地点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征兆。

(五)井下作业地点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

(六)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

(七)发生明火,依靠现场力量无法有效扑灭,火势不能控制;出现自然发火征兆。

(八)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

(九)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排水、提升等安全设备运行。

(十)各级、各部门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指令立即停产撤人时,或存在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强化制度落实

煤矿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组织领导,制定并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形成常态化机制。明确调度值班人员及井下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接到危险报告或发现可能出现的灾害时,必须采取先停产撤人再报告的措施;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以及值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处置权;赋予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的权利。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矿长要签署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授权书,并在井口醒目位置公示。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煤矿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区域内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完善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未赋予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和调度值班员等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权力以及未签署并公示授权书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请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古叙煤田开发公司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区域(所属)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授权书.docx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