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印发《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监督检查工作分别由局领导带队,二级巡视员、监察执法处室相关人员参加,分片区、分层级对有矿山企业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集中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制定清单、检查准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通报反馈的步骤开展,重点检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重点工作推进落实等情况,其中:煤矿方面13项内容,还包括行政许可审查、推进淘汰落后、重大灾害治理、安全基础建设、事故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情况等;非煤矿山方面10项内容,还包括推进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情况等。
《办法》还明确,对有矿山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年度计划进行。其中,对有煤矿的,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有非煤矿山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既有煤矿又有非煤矿山的,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集中式综合监督检查;对国家局确定的矿山安全重点县,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将坚持监督检查工作与监察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日常监察执法成果,并在抽查检查煤矿或非煤矿山的基础上通过查企督政,及时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弥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同时存在煤矿和非煤矿山的地区,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统筹开展,一并进行。坚持每次监督检查必须制定方案并下达监察建议书,开展集中式综合监督检查时,对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要工作分别下达监察建议书。同时,将分层级督促市(州)人民政府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问题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