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矿安川〔2024〕89号
【发布日期: 2024-07-24 】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阅读次数:4810

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嘉阳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硬落实,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方案》(矿安〔2024〕7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7月22日

 


“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

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以下简称“八条硬措施”)硬落实,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方案》(矿安〔2024〕7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底。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宣传贯彻,着力提升思想认识

1.组织开展分级宣讲活动。持续强化对“八条硬措施”及其解读的学习宣贯,在进一步落实《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文件精神集中宣讲工作的通知》(川安办函〔2024〕50号)的基础上,由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牵头,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在8月底以前对全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1次集中宣贯,并集中开展落实“八条硬措施”专题考试。各监察执法处牵头,联合市县两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8月底前对辖区矿山企业开展1次全覆盖专题宣讲。各矿山企业每月对照“八条硬措施”开展自我检视、对照,分析发现的问题并积极整改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着力压实各级责任

2.开展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督导检查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要求,按照“县级全覆盖检查、市级重点抽查、省级督导检查”的原则,在8月底以前组织开展对“八条硬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对每个市抽查不少于3处矿山企业,市(州)抽查矿山企业不少于20%,县级全覆盖检查。

3.持续开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检查。各矿山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8月底前形成自查自纠整改报告,并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监察执法处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结合执法计划,将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必查内容,对每次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倒查主要负责人责任,严肃纠治不履职、假履职,严厉打击假考、替考等作弊行为。坚持逢查必考,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参加在线考试,仍然不合格的,必须调整工作岗位。

4.积极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体制。8月底以前,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各矿山企业对照“八条硬措施”有关要求,组织对“五职矿长”、副总工程师、“五科五队”“五职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进行逐矿逐人清理,建立台账并上传至省级系统。根据清理情况,各矿山企业在9月底前制定自查整改方案,并报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理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要停产整改;推动矿山企业总工程师“当常务”、安监局长(部长)“进班子”,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矿山救护队由上级企业垂直监督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多层级管理的矿山企业,要建立和落实各层级安全责任体系,压实投资人、管理人、技术人、从业人、监督人“五类人员”责任。

(三)强化“打非治违”,着力推进依法办矿

5.进一步健全完善举报核查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矿安川〔2024〕50号)和四川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各矿山企业在井口、工业广场等位置张贴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特别是矿山从业人员通过“028-86630519”“12350”和“微信二维码”等途径举报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和省、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及时查处或移送相关举报案件,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并对举报人员进行保密。

6.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处“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法人、矿长等主要负责人和幕后组织者、指挥者的责任;严厉打击煤矿隐蔽工作面、非煤矿山不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煤矿企业6月底前、非煤矿山企业9月底前自查上报并主动落实整改措施的不予处罚,对逾期未报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惩重处;对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生产、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遮蔽探头、瞒报事故等行为,依法实施“行刑衔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行刑衔接”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移交后“该立案不立案、该起诉不起诉”的情况。

(四)强化超前预防,着力深化灾害治理

7.深入推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矿山企业在2024年年底前全面查清探明3—5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重新确定灾害防治等级,编制相关技术报告并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评审合格,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普查结果及时调整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对全省煤矿企业、属地矿山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在今年底前开展1次全覆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专项检查,对现开采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各矿山企业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台账,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及时纳入矿山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摸清底数、精准治理。各市(州)政府按照《关于开展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安办函〔2024〕42号)要求,落实专项经费,推进煤矿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11月底前形成普查报告,并组织开展治理工作。对推而不动、推诿扯皮的,要专题上报省政府,并进行追责问责。

8.健全完善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关于重新确定煤矿灾害等级的通知》(矿安川〔2024〕20号)要求,10月底前完成灾害等级重新认定。各矿山企业要根据矿山实际和风险灾害特点,强化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机构和人员,保障资金投入,落实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工程治理和系统治理。对治理措施不到位、治理效果不达标的,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执法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全面落实《关于全面构建煤矿瓦斯治理格局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338号)要求,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严格落实瓦斯抽采、保护层开采等措施,严防煤矿该戴帽不戴帽、瓦斯鉴定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强水害安全防范,严格执行“五必须五严禁”“三专两探一撤”、老空水“四步工作法”、底板水综合治理等措施,严防不探、假探、假验收、不按规定划分“三区”、擅自在禁采区冒险组织采掘活动等行为。强化火灾防治,严防内外因火灾,自然发火矿井要严格落实预测预报、监测预警,采取两种以上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四川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川应急〔2024〕50号)要求,组织开展瓦斯防治能力全方位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9.加强汛期安全防范。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5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抓好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应急〔2024〕72号)要求,提升防汛、安全度汛的能力,储备足类足量的应急防汛物资,保障矿山防排水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加强防汛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针对各灾害特点和风险隐患情况,立即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并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自然资源、水利部门组织对辖区矿山企业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将应急设施、避灾路线、应急演练作为必查项目,对可能导致山洪、泥石流、滑坡、塌方等地面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强化煤矿“双回路”供电巡查。各监察执法处10月底以前完成煤矿全覆盖的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正常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和现状边坡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调度和应急值班值守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24〕119号)要求,全面建立完善调度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落实应急叫应、回应、响应机制,对极端天气不撤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防溃坝、泄漏、淹井、滑坡等灾害事故。

(五)强化隐患排查,着力实现动态清零

10.推动矿山企业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更新及时公告安全风险,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并及时上传全省统一的直报系统。

11.强化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各矿山企业要针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五落实”整改方案,整改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或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停产整改的,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建设申请。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对执法检查和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直接监管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办,确保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动态清零。

12.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监管监察执法实行“法宣半小时”制度,加强政策宣传、普法教育、科技推广和经验交流。按照《高风险煤矿帮扶工作方案》(川应急函〔2024〕116号)要求,组织开展好35处高风险煤矿治本攻坚工作帮扶。对企业自查、帮扶发现的问题隐患,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的不再进行处罚;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完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开展把脉会诊,进行定向帮扶,推动提升矿山安全基础工作。

(六)强化能力作风,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水平

13.着力改进执法作风。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严的主基调,按照党中央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有关要求,把党纪学习教育与推进“八条硬措施”硬落实紧密结合起来,善始善终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执法作风整顿,着力整治执法宽、松、软、虚,推动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

14.强化素质能力建设。应急管理厅组织开展全省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素质能力提升培训,2024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矿山安全培训机构专项清理,在2024年底前对全省矿山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轮全覆盖的条件复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培训。建立监管监察联合执法机制,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参与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矿山安全执法工作,积极组织安全监管人员跟组学习,以干代训;选树一批在落实“八条硬措施”中勇于担当、实绩突出的先进典型,进行通报表扬。

15.强化执法监督。修改完善《四川省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倒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矿安川党〔2024〕32号),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坚持“前有执法、后有监督”,推动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完善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加大监管监察执法责任倒查力度。对存在矿山企业发生水、火、瓦斯等涉险事故、瓦斯高值超限报警、行政审批许可把关不严、执法“宽松软虚”、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等情况的,按规定启动监管监察责任倒查。

16.强化国家监察“督政”。建立联合督政机制,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会同应急管理厅,按照2024年矿山安全监察计划对18个市级政府及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监察执法处会同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106个县级政府及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将应急、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住建、发改、公安、生态环境、林草等涉矿部门全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两办《意见》《条例》《硬措施》以及《三年行动方案》制定、领导联系包保责任落实、专业人员配备、停产矿井驻矿盯守、区域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监管执法计划、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办等作为监督政府履职的重要内容,实行清单式流程化规范督政。完善常态化抽查、交办、核查、约谈、专报等工作机制,深挖企业问题隐患产生的根源,倒查地方政府及其涉矿部门责任落实的差距。

(七)强化曝光警示,着力增强风险意识

17.完善警示曝光机制。省、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采取官网专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曝光方式,对照“八条硬措施”内容,拍摄重大事故隐患场景,滚动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各市(州)至少向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报送1个典型案例,持续营造严的氛围。

18.提高警示教育质量。应急管理厅牵头,会同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梳理省内外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制作有高度、有震撼力、有感染力的警示教育片。持续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官网设事故警示教育专栏,组织全省矿山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观看。利用监管执法、监督检查等多种场合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教育引导矿山企业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大力推动“八条硬措施”全面落实落地落细,将各项任务措施纳入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在刚性抓宣贯、抓督导、抓作风、抓落实上狠下功夫。12月31日以前,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执法处要及时形成总结报告,分别报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人:余文杰,联络人:侯鑫(电话:15182723008),姜涛(电话:18880321643);四川局分管负责人:唐渔海,联络人:李杭鑫(电话:13882645763),杨超(电话:17311234560)。

(二)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查执法工作,改进监管监察方式方法,采用“四不两直”、突击夜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业力量深入基层和一线严督细查,提高监督检查质效,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坚决避免简单化、“一刀切”。2024年底以前,持续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督导检查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的分工和分组要求,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加强舆论引导。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紧密结合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时总结先进经验,通过媒体、网站、专栏等加强宣传引导,全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