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公布政策性规范性制度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11-06 】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阅读次数:506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局印发的政策性、规范性、制度性文件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我局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性、规范性、制度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4年8月26日第23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强化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的通知》(川煤监〔2019〕52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

二、《关于对事故煤矿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处理办法的通知》(川煤安人字〔2002〕48号)等7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关于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川煤监〔2006〕51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见附件3)。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修改的处室(见附件3)应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依据上位法、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我局《关于建立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矿安川〔2022〕201号),及时进行修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2024年11月4日


附件1保留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目录.pdf

附件2废止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目录.pdf

附件3修订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