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局印发的政策性、规范性、制度性文件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我局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性、规范性、制度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4年8月26日第23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强化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的通知》(川煤监〔2019〕52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
二、《关于对事故煤矿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处理办法的通知》(川煤安人字〔2002〕48号)等7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关于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川煤监〔2006〕51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见附件3)。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修改的处室(见附件3)应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依据上位法、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我局《关于建立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矿安川〔2022〕201号),及时进行修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2024年11月4日
附件1保留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目录.pdf
附件2废止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目录.pdf
附件3修订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