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认真做好春节后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川应急函〔2024〕39号
【发布日期: 2024-02-19 】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阅读次数:2813

有关市(州)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产停工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5号)和《四川省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监管制度(试行)》等精神,切实做好春节后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复工复产验收矿山范围

连续停产停工10天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

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

(一)隐患排查治理。复工复产前,矿山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向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安排领导带队深入现场,全面排查矿山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特别是采场、硐室、台阶、边坡、坝体、防排水设施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要将排查出来的隐患梳理、编号,并在矿山驻地予以公示。矿山企业要针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的原则开展隐患治理工作,直到排查出来的隐患全部彻底治理完成。

(二)复工复产验收。连续停产停工15天以内的矿山,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开展风险辨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矿山上级企业组织验收(没有上级企业的由本矿山验收,下同),经验收合格后,由矿山主要负责人签字恢复生产或建设;并在验收合格后2日内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和所有复产复工书面材料。

连续停产停工15天(不含15天)以上的矿山,由矿山企业及矿山上级企业按上述程序完成复产复工验收后,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签字后,恢复生产建设。

连续停产停工30天(不含30天)以上的矿山,由矿山企业按上述程序完成复产复工验收准备后,由矿山上级企业初验收,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地方政府负责人签字,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复产复工通知。

2023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封闭井口(采区)的矿山,在非煤矿山企业验收合格后,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受到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工的,按照“谁停产、谁验收”的原则,经作出停产停工责令的部门验收合格,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三)复工复产验收标准。验收过程中,必须对矿山各系统、各环节开展全覆盖的检查,严把安全条件关。严格按照矿山复工复产有关规定,对照《四川省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监管制度(试行)》中的验收标准逐项组织验收。煤系矿山复产复工验收要求参照煤矿安全管理落实。

(四)要认真贯彻《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春节后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函〔2024〕22号)精神,严格落实复工复产安全防范措施和“六个一”工作要求。

三、加强复工复产监管监察

准确掌握每一处停工停产矿山的停产时间、安全措施、值班安排;要落实驻矿盯守和定期巡查责任,督促矿山严格落实停工停产安全措施,采取“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加强现场巡查等综合管控措施,严防停工停产矿山非法违法擅自生产。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抽查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责令重新履行复工复产程序;发现一个县(市、区)有2处以上矿山未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的,要约谈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对该地区全部矿山重新组织验收。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将组织抽查,对问题严重的地区予以通报。

四、掌握复工复产进度

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企业在“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智能监测预警系统”中更新生产状态,掌握非煤矿山复工复产进度,确保矿山现状和系统保持一致。应急管理厅每周五,将通过系统统计矿山生产状态数据,对数据长期不一致的市(州)予以通报。

请各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刘小飞 联系电话: 028-63858059    电子邮箱:707989308@qq.com。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联系人:文达兵  联系电话:028-86936365  电子邮箱:fmksaq86638733@163.com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2024年2月18日